沒偷沒搶
只是出售了銀行卡、手機卡
或者提供了技術支持、幫助
這樣做也犯法??!
不信你就來看看下面三個案例
01
案例一:提供銀行卡幫助的
2022年1月5日,家住廣西防城港市的覃某通過微信添加了一名陌生好友,對方稱可以輕松賺錢。
這個人告訴覃某,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為其刷流水,達到一定額度就能獲得相應的“傭金”,不費時間不費力氣,輕輕松松賺大錢。
覃某非常高興,雖然明知道對方肯定是拿自己的卡去做壞事了,但在“高額傭金”的誘惑下,仍抱著僥幸心理答應了此事,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及支付賬號密碼交給對方,由對方進行操作。
事后,她獲得1500元“傭金”。沒幾天,網安部門接到線索舉報后,迅速將其抓獲,覃某對其行為供認不諱,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02
案例二: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2021年11月30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架設GOIP設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經查,被告人梁某瑜、陳某昌、何某輝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網絡犯罪活動,仍與上家合作,利用上家提供的GOIP設備與SIM手機卡,以每天收取約4000元人民幣的報酬,分工負責安裝運行維護GOIP設備。
他們將設備接入互聯(lián)網給網絡犯罪分子提供手機信號源,其上家犯罪分子通過該設備向全國各地不特定的人群撥打電話實施信息網絡詐騙活動,規(guī)避公安機關對網絡犯罪分子的偵查打擊。
事后,梁某瑜、何某輝各得7500元,陳某昌得5000元。
被告人梁某瑜、陳某昌、何某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情節(jié)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03
案例三:提供廣告推廣幫助的
近期,廣西桂林網安部門從在偵案件中挖掘出一條引流推廣線索,并據(jù)此擴線出一個為詐騙團伙引流推廣的黑灰產犯罪團伙。
經查,該團伙頭目文某自2021年12月起開始自己的“引流”事業(yè),他邀請數(shù)名同鄉(xiāng)好友加入,并不斷通過QQ群、微信朋友圈廣告的形式發(fā)展下線,“多管齊下”帶領下線們?yōu)樵p騙團伙進行引流推廣的犯罪活動。
2022年2月23日,在網安部門支持下,辦案單位在桂林市七星區(qū)某小區(qū)一住宅內搗毀該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現(xiàn)場繳獲作案手機24部,電話卡32張。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網警提示
保持警惕遠離犯罪
上面的三個案例,分別因為買賣、出借、出租兩卡、為犯罪團伙提供技術支持以及廣告推廣“服務”等。
實質上,他們給不法分子實施電信詐騙、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成為犯罪團伙的幫兇,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再次提醒:切莫貪圖一時小利,讓自己身陷囹圄,公安網安部門“凈網行動”進行時!!!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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