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貴州網訊(本網記者 程曦) 11月17日,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為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規(guī)范貴州省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的審判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省法院制定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據(jù)了解,《意見》共計27條,主要分為七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該部分明確規(guī)定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應該堅持的原則和把握的政策。強調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應當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強調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罰當其罪。強調要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
關于準確認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第4條、第5條區(qū)分不同情形,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及通訊工具,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如何定罪處罰予以明確?!兑庖姟返?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主觀“明知”的判斷提供了標準,強調‘明知’應當根據(jù)行為人實施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種客觀表現(xiàn),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次數(shù)、對象及方式、是否規(guī)避調查、行為人之間的關系、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
關于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第9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對唆使、引誘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等酌定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予以規(guī)定。《意見》第10條、第11條強調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lián)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財產刑,最大限度剝奪其再犯能力。
關于準確認定、依法懲處關聯(lián)犯罪,《意見》第12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自己的或者收買、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卡號、密碼、辦卡人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信息的定性處理予以明確。
關于準確審查認定證據(jù),《意見》第17條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證據(jù)的審查判斷提出了要求。第18條強調要認真審查涉案資金與犯罪關聯(lián)性的事實證據(jù)。
關于依法追繳涉案財物,《意見》第21條強調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予以沒收或者追繳?!兑庖姟返?3條強調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依法認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在判決生效后應及時移交執(zhí)行部門,全力追贓挽損。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應從嚴懲處的情形作了規(guī)定,進一步強調對于犯罪集團中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學生等特殊群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一審:羅亞楠
二審:李柏杉
三審:王幸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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